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年度促字第二六五九六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劉和昇
債 務 人 張怡秀
張民喻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台幣柒萬柒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本件之程序費用
。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抄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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