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0年度,26596號
SLDV,90,促,26596,2001100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年度促字第二六五九六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劉和昇 
債 務 人 張怡秀 
      張民喻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台幣柒萬柒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本件之程序費用
  。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抄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