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八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宏盛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賴宏盛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賴宏盛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蔡 聰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 錫 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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