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168號
TCHM,89,附民,168,2000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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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六八號
  原   告 富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貴     
  原   告 富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囍     
  被   告 劉富炎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四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古 金 男
                        法 官 劉 登 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麗 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四  日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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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