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90號
TPDM,89,附民,90,200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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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О號
  原   告 王華海
  被   告 許福生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德沛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吳淑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淑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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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