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歐陽新宜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
林麗芬律師
被 告 吳釗燮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0一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興 邦
法 官 王 綽 光
法 官 黃 雅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怡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