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188號
TPDM,89,附民,188,200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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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歐陽新宜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
        林麗芬律師
  被   告 吳釗燮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0一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興 邦
                      法 官 王 綽 光
                      法 官 黃 雅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怡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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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