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89年度,674號
TPDM,89,自,674,200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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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七四號
  自 訴 人 趙一曼
  被   告 嚴嘉瓏
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因認被告涉有竊佔罪嫌。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而不得 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 段、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自訴人就附件所指訴之事實,業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向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署並已受理偵查,此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九年九月四日北檢銘霜八十九偵一0九六五字第三七七三四號函在卷可查;自訴 人就同一案件既已提出告訴,且屬非告訴乃論事項,依前開說明,就同一案件即 不得對被告嚴嘉瓏提起自訴,其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 耀 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呂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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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