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89年度,1498號
TPDM,89,聲,1498,200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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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一九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壹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另查安非他命屬第二級 毒品,應依法沒收銷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金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戒毒偵 字第一七0號)業據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 淨重壹點貳捌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 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 耀 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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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