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89年度,1460號
TPDM,89,聲,1460,2000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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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六О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仇震宇



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盜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仇震宇因涉犯盜匪罪嫌,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訊問後,認被告犯嫌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而有羈押 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聲請人 以對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協助警方破獲「陳明發等犯罪集團」,無串供之虞, 且雙親年邁多病等情,聲請命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認其所述各節,並不足變更 其所涉之罪嫌,即不能消滅前揭羈押之原因,且本案尚有事證待查,聲請交保, 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 如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鈴 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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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