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代 理 人 莊高珍
被 告 羅文山
具 保 人 羅文秀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羅文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羅文秀前因被告羅文山違反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 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於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在案 。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且具保人經通知後未能帶同被告到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 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汪漢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幸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