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О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錫堃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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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大麻屬第二級毒品,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明文規定。三、查被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九年六月十 二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第一八一五號不起訴處分在卷,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確 屬第二級毒品大麻,並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八九)陸字第八九 一六二七九一號檢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 淑 滿
附表:
①煙草(淨重壹點四柒公克)。
②煙捲五支重壹點三三公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韻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