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治平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 建 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婉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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