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89年度,88號
TPDM,89,交聲,88,2000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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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八十八號
  抗告人即
  受處分人 涂權生即惠民商行
右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卅一
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提起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收受本院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竟遲至同年月廿二日始提起抗告,顯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九 月 廿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鍾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繡 琴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九 月 廿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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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