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343號
TPDM,89,附民,343,200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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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三號
  原   告 葉謙慧
  被   告 陳朝榮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二七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興 邦
                        法 官 王 綽 光
                        法 官 沈 君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 伯 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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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