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89年度,398號
TPDM,89,自,398,2000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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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九八號
  自 訴 人 巫順興
        陳嘉鎮
        陳美足
  自訴代理人 蔡燦汶


  被   告 高錦城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
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胡宏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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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