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九八號 自 訴 人 巫順興 陳嘉鎮 陳美足 自訴代理人 蔡燦汶 被 告 高錦城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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