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松錦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九四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分別淨重柒拾點陸柒肆肆公克、陸公克)及FM2拾伍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松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六二五號、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四 五號、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七三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三案共查扣安非 他命二包(分別淨重七0.六七四四公克、六公克)及FM2十五顆,因屬違禁 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除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 段規定之沒收銷燬外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 君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 伯 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