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佳容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一
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周佳容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 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 世 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 文 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