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鴻洲
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
三六號) ,本院查被告如附件所示行為事實,被告罪證明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葉鴻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 仁 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 黎 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