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一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左健宏 范揚達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 欣 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文 雄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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