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七號
原 告 黃林碧連
黃 純 婕
黃 文 贊
黃 文 隆
黃 妙 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雄律師
被 告 夏振瑋
兼法定代理人 夏青華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廿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林政憲
法 官 鍾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繡琴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