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89年度,107號
TPDM,89,交附民,107,200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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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七號
  原   告 黃林碧連
        黃 純 婕
        黃 文 贊
        黃 文 隆
        黃 妙 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雄律師
  被    告 夏振瑋
  兼法定代理人 夏青華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廿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林政憲
                  法 官 鍾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繡琴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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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