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謝式修
被 告 廖宜灝
右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七九五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程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