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 告 湯惠鈴
被 告 聶魯川
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0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一)、先位訴之聲明,如附件所載。(二)、備位訴之聲明, 如附件所載。
二、原告事實上之陳述:如附件所載。
三、被告並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前揭規定,原告 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坤 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 志 純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