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泰隆 被 告 高賜貴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袁岳衡律師右列被告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春松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