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68號
TPDM,89,訴,68,200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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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泰隆


  被   告 高賜貴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袁岳衡律師
右列被告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水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春松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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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