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89年度,1153號
TPDM,89,聲,1153,200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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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佳真


        高文賢


右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伍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參公克)均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佳真高文賢(已死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五公克)、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0‧三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淨重0‧五公克)、安非他命( 0‧三公克),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鑑驗結果認其確分別呈海洛因及安 非他命反應,有初步鑑驗報告單二紙附卷足憑,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 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則上 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自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 ,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容 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妙 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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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