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89年度,1062號
TPDM,89,聲,1062,2000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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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萍


        王國立


        劉雲翔


右聲請人因查扣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毒聲沒字第四八三號,
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七七、一七三七八、一七三七九號),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共計淨重壹點伍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另按安非他命屬第二級 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而查獲之毒品,不問 屬於犯人於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雅萍王國立劉雲翔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不起訴處分在案,乃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聲請將本件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點五九公克宣告沒收等語。三、經查:(一)被告三人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均經檢察官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七七、一七三七八、一七三七九號不 起訴處分在案,有前開偵查卷宗可憑;(二)扣案疑似毒品證物,經檢察官送請 鑑驗結果,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共一點五九公克,有法務部調查 局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八九)陸(一)字第八九0四0五二九號檢驗通知書一紙 ,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七九號偵查卷宗第七 十八頁可據。綜前所述,本件聲請意旨合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程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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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