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89年度,1053號
TPDM,89,聲,1053,2000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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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義陽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九八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 於犯人於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吸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三年二月,又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在臺北市○○街○○巷○○號為警查 獲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七公克),經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上開 海洛因,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 惠 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 雅 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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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