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89年度,428號
TPDM,89,簡,428,200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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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耀坤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三
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許耀坤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仿冒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圖樣之手錶共柒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告訴人業已具狀表示與被告達成和解,應予補充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 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卅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宇 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 記 官 白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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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