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89年度,206號
TPDM,89,易緝,206,200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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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文崇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二四五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文崇及蘇林冠玉(經判決無罪確定)母子分別在台及在美 成立千申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申公司)及FACO‧INTERNATI ONAL‧CO;LTD,共同經營蛇皮貨生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 國(下同)七十六年四月間,明知千申公司週轉不靈為保有其海外市場,向告訴 人廖萬隆揚稱可另成立華諾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諾公司),繼續千申公司 有關業務有利可圖,惟須代付千申公司貨款債務,俟取得押匯後再償還,致告訴 人廖萬隆陷於錯誤,設立華諾公司簽發票據代償千申公司債務,詎蘇林冠玉及被 告積欠新臺幣一百三十五萬元款項未付且避不見面始知受害。案經告訴人廖萬隆 訴請偵辦,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欺罪嫌等語。三、查被告蘇文崇於公訴人所指摘以詐術欺罔告訴人,使代償債款之犯罪行為在七十 六年四月間某日,即屬完成。其後被告因逃匿,經本院於七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以北院刑酉七七易五一一九緝字第○二八五號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 ,迄今已逾十二年六月。又上開詐欺罪之最重本刑為五年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 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應已完成。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 秋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施 婉 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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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