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張福景
董光釗
藍瓊瑤
謝碧麗
被 告 賀美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
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九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王綽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惠梅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