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132號
TPDM,89,附民,132,200005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張福景
        董光釗
        藍瓊瑤
        謝碧麗
  被   告 賀美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
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九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王綽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惠梅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