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四八號
自訴人 士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慧娥
代理人 魏嘉偉
被 告 陳效聖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
理 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 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係於台北縣中和市,有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自訴人自訴狀雖記載被告之居所位於台北市○○○路○段○○○號三樓,但 經本院依該址送達,無法送達),而依自訴狀所載,其犯罪地又係在台北縣板橋 市,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六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 水 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彥 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