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89年度,76號
TPDM,89,交附民,76,2000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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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六號
  原   告 林陳節子
  被   告 陳盛安 

  被   告 五福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章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五一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春 地
                        法 官 鍾   華
                        法 官 林 政 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虹 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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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福廚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