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89年度,638號
TPDM,89,聲,638,200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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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厚德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二號,八十九
年度毒偵字第九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公克、淨重零點柒公克,八十九年度藍保管字第○五九三號贓證物品清單)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 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北縣警察局新店分局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四 時四十分許,在台北市○○路○段○○○巷○○號六樓處,查獲被告孫厚德施用 安非他命並持有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公克,淨重○‧七公克,八十九年度藍保 管字第○五九三號贓證物品清單),認被告涉有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 嫌,而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持有之安非 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孫厚德施用安非他命部份之行為,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九 二五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又查扣案之結晶粉末(毛 重一公克,淨重○‧七公克,八十九年度藍保管字第○五九三號贓證物品清單) ,業經被告孫厚德自承係安非他命,且經台北縣警察局新店分局依聯勤二0四廠 製造之煙毒品檢驗A包試劑檢測,亦呈安非他命反應,此有該局查獲涉嫌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一紙附卷相佐,足證被告自白之真實性,則扣案 之物確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 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與前 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廿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 惠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林 淑 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廿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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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