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堂宗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鄭堂宗所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鄭堂宗前犯竊盜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八九 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 定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處分移送執行在案。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二年四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 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廿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容 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林 妙 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廿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