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89年度,456號
TPDM,89,聲,456,200004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清山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扣案時毛重零點肆貳公克,淨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 書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復有司法 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可資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係該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七一三號被告邱清山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0. 二二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 書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查,被告邱清山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而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不起訴處分( 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五八號)在案,而本件(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七一三號) 被告邱清山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時間係在前開另案不起訴處分前,而經臺 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簽結在案,扣案之毒品一包(扣案時淨重0點 四二公克,淨重0.二二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反應,此有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一份附卷 可按(附前揭偵查卷第五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 為第二級毒品,爰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 欣 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文 雄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