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6號
TPDM,89,附民,6,200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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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號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十二號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八號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八四號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八五號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八六號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八七號
  原   告 周莉莉
        孫怡人
        屈淑惠
        張秀美
        蔡錦花
        張冰英
        陳美燕
        鄭明慧
        徐珊珊
        莊慧敏
        蔡素雲
        劉偉民
        劉詩弦
        周亭君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華康
  原   告 方慧芬
  原   告 梁挋 
        李雲霞
        朱雪鳳
        李崇德
        洪惠滿
  被   告 梁雪雁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七號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興 邦
                        法 官 吳 淑 惠
                        法 官 丁 蓓 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秋 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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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