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14號
TPDM,89,附民,14,200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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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何光雄

  被   告 劉孟宗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四四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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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