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89年度,281號
TPDM,89,聲,281,2000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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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清發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蕭清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本件受刑人因傷害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春 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銳 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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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