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8年度,655號
FSEV,108,鳳補,655,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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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65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分
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
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
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
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32 號、99年度台抗字第772 號、
100 年度台抗字第180 號、100 年度台抗字第436 號、102 年度
台抗字第277 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
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
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足參)。查,本
件原告係代位被告陳美雪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原告與被告陳
美雪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被告
陳美雪就被繼承人陳景良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惟原告並
未提出任何資料足供認定上開遺產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陳報被繼
承人「陳景良」、「陳楊忍」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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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