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387號
KSBA,108,訴,387,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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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7號
原 告 謝幸樹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
被 告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代 表 人 林威呈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
 溫菀婷 律師
參 加 人 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 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1條定有 明文。前開所稱「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 一確定」,指當事人主張之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對於第三人 及當事人一造間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具有同一性,須合一確 定。則該第三人得請求參加訴訟,行政法院亦應依職權命該 第三人參加訴訟。
二、查原告為參加人之股東,其起訴確認被告民國91年10月4日 南二字第0910013297號函准參加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有關欄位12、本次增資之種類及金額『......2.現 金以外財產新臺幣300,000,000元』」為無效行政處分,有 起訴狀可佐,則該公司變更登記是否無效,對該公司及公司 之股東,即應具有同一性,亦即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對 參加人及原告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應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是參加人聲請參加本件訴訟,依首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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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