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1951號
KSEV,108,雄補,1951,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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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51號
原   告 劉建哲 

      劉建民 

被   告 奈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奈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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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奈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