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3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宸
被 告 張鍾貴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257,7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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