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1926號
KSEV,108,雄補,1926,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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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2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素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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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