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58號
原 告 陳少穎
張菱秝(原名:張惠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許學堯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045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70
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