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8年度,1498號
KSEV,108,雄簡,1498,2019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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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簡字第149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李楚葳 
      高振洋 
被   告 方欣惠 

受 告知人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勇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 一0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貳拾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 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 款分 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9萬6,520 元,及自民國107 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 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見本院卷第11頁),嗣變更請 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萬6,520 元,及自107 年10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 第139 頁),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7月24日向訴外人三貝德數位文創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三貝德公司)購買升學王教材,並就買賣 價金20萬2,300 元對伊提出分期付款申請,約定經伊同意後 ,由伊支付價款予三貝德公司並受讓該公司對被告之價款請 求權,被告則應於107 年9 月10日起至110 年7 月10日止,



按期於每月10日繳付5,780 元予伊,惟被告迄今尚積欠19萬 6,520 元未為清償,爰依分期付款契約及債權讓與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抗辯:三貝德公司之經理即訴外人羅英正告知伊可免費 上課,伊才在不知情之狀況下簽署相關文件,伊並不知悉需 付款;況伊之小孩猶在國小就學,三貝德公司竟提供國中書 籍,伊於收受教材後就有告知羅英正要退款,故已與三貝德 公司終止契約,不應再請求伊支付款項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 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 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
1、證人即三貝德公司經理羅英正證述本件買賣經過略為:三貝 德公司有提供線上教學課程及教材,如果家長的小孩就讀小 學,可向三貝德公司購買自小孩就學年級開始至國中的課程 。本件是公司約訪後,由我至被告家,當時預定為被告小孩 進行學習檢測並告知家長三貝德公司有提供適性發展的學習 平臺,如果於檢測、建議適性課程後,家長不願意購買的話 ,我們不會收取任何費用,但如果家長要購買適性課程,我 們告知費用;印象中被告的小孩應該是小三左右,當時被告 購買的教材使用年限為7 年,可從小三一直使用到國中,我 有告知被告教材1 個月5,780 元,要繳36期,被告亦有同意 ;又由於被告購買的是到國中的課程,公司會提供含國中部 分之書籍給被告,如果日後國中課綱有變更,公司會寄送新 的課本、線上課程也會更新,不會收取任何費用等語(見本 院卷第191 頁至第203 頁)。
2、是觀原告所提之三貝德公司訂購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 確實載有:「實體商品訂購內容:升學王旗艦國中先修(3. 0 )(3+4 年)使用權限7 年2 個月,附前一學期課程前4 年2 個月小學國中共同使用後3 年僅可使用國中,備註:國 中書籍」、「付款方式:頭期款5,780 元現金」、「產品分 期:商品總金額20萬8,080 元」、「同意委託資融公司(如 裕富或仲信)、銀行或本公司承作本訂購契約之專案分期( 含消費性貸款)每期期付5,780 元X35 期,知悉且同意三貝 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將本訂購契約之全部債權移轉予該 資融公司或銀行,其各分期款項則由該資融公司、銀行或本 公司收取,相關權利義務亦皆完整悉知」等詞(見本院卷第



第151 頁、第153 頁),且查原告所提之分期付款申請表( 下稱申請表),亦載有「升學王、期數:35期、期付款:5, 780 元、分期總價20萬2,300 元」等內容(見本院卷第13頁 、第141 頁),而系爭契約書及申請表上之簽名,均經被告 確認為其所親簽(見本院卷第141 頁、第147 頁),另查原 告與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照會錄音勘驗結果,可見審查人員詢 問被告「是否購買升學王辦分期?」「是否申辦35期,每個 月繳5,780 塊?」等問題時,被告均回答「是」此對話經過 ,再審酌被告為高職畢業之學歷(見本院卷第147 頁),堪 認被告於簽署前開契約資料、電話照會等過程中,可清楚知 悉其已購買需月繳5,780 元、共36期(含頭期款及原告受讓 之35期分期款)、內含國中教材之商品無訛,而證人羅英正 之證述內容既無悖於系爭契約書、申請表、照會錄音所呈之 客觀事實,與常情無明顯違背之處,則證人就其經手買賣經 過之證述內容,當可信為真實。被告辯稱羅英正稱課程為免 費授課,故伊始會簽署系爭契約書、申請表等節,自不可採 ,而被告所購買之商品,既包含自小學至國中的銜接課程, 則被告自不得事後以三貝德公司提供之書籍「國中教材」為 由,任意終止契約。
3、從而,被告既知悉其欲向三貝德公司購買教材、亦知悉該教 材之各期繳款數與繳款總期數,則三貝德公司與被告間,自 因渠等就買賣標的及價金互相同意、成立有效之買賣契約; 又被告辯稱:當時因趕著上班並未仔細看契約內容(見本院 卷第147 頁),則被告此等為節省時間、爭取交易機會而未 細閱、瞭解契約內容之締約情狀,並不影響其所為意思表示 之效力,更不影響買賣契約之成立,再予敘明。㈡、復按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 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 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 後7 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 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 ,不在此限,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2 條第11款、 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1、觀諸系爭契約書於同意聲明中載有「本人明確知悉收受商品 後,享有得不附理由於7 日鑑賞期內解除契約之權利」、分 款付款約定書第6 條亦有「如為訪問、郵購、傳真等買賣交 易,並得自領受商品後7 日內無需理由,以信函通知或逕行 將商品退回特約商,以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故申請人於 領受商品時即驗收,並於發現商品有瑕疵時,應即通知特約



商,申請人怠為瑕疵通知者,除依通常檢查不能發現商品瑕 疵外,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標的物之危險自申請人占有標 的物時起,由申請人自行負擔。」等語,堪認三貝德公司及 原告均已提供相關資訊,足讓被告知悉其享有消保法第19條 第1 項之任意解除權。
2、又查系爭契約書、申請表之日期均記載為「107 年7 月」( 見本院卷第13頁、第151 頁、第153 頁),然被告遲至107 年10月始寄發存證信函(見本院卷第89頁、第91頁),已逾 行使解除權之7 日法定期間;被告雖稱:伊收受書籍時有向 羅英正反應,羅英正表示可以退款云云(見本院卷第141 頁 、第145 頁),惟羅英正就此僅證稱:被告及其配偶有於成 立訂單後1 個月內,反應小朋友不會去看教材,請我到家裡 教小朋友並問可否辦理解約,但當時已經過了鑑賞期,公司 也無法辦理退貨等語(見本院卷第197 頁、第199 頁),而 被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亦未能提出其已於收受商品後7 日 內行使解除權之相關證明,難認買賣合約已合法解除,被告 仍應受買賣契約拘束並應負買受人給付價金之義務。㈢、另查分期付款約定書第9 條約定:申請人如有延遲付款情事 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受讓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要求申請人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並另自遲延繳款 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付之遲延利息( 見本院卷第14頁),是被告於107 年10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 付分期款,依前開約定,剩餘未償之19萬6,520 元應視為全 部到期,則原告依買賣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9萬6,520 元及自被告債務到期翌日(即107 年10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付之遲延利息,均 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392 條 第2 項之規定,依聲請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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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談話人 │內容 │
│譯文│ │ │
│段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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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審查人員 │方小姐你好吼,我是三貝德配合的分期公司仲信這邊,你這邊│
│ │ │有購買升學王辦分期嗎? │
├──┼─────┼───────────────────────────┤
│5 │被告 │有 │
├──┼─────┼───────────────────────────┤
│6 │審查人員 │好,我們這邊有收到那個方小姐的申請書,現在方便核對資料│
│ │ │吼? │
├──┼─────┼───────────────────────────┤
│7 │被告 │嘿,是 │
├──┼─────┼───────────────────────────┤
│8 │審查人員 │好,那你這邊是申辦35期,每個月繳5,780 塊沒有錯吧? │
├──┼─────┼───────────────────────────┤
│9 │被告 │嘿、是。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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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