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045號
原 告 于智堅
被 告 楊淑娥
訴訟代理人 陳再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損害賠償等,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