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8年度,3205號
KSEV,108,雄小,3205,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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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320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盧光照 
      李春穆 
被   告 周玥繡即周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貳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計算書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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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