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8年度,3134號
KSEV,108,雄小,3134,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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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313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性道 
      張光怡 
      王郁雯 
被   告 黃家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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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