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300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李宇棠
被 告 王元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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