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662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鐘晴即鐘怡如
相 對 人 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鐘晴即鐘怡如及鐘☆☆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等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鐘晴即鐘怡如尚積欠聲請 人債務未清償。而查相對人鐘晴即鐘怡如之被繼承人遺留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相對人鐘晴即鐘怡如明知負有債務, 仍全然放棄登記為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等同將財產權利 無償移轉予相對人鐘☆☆,故債權人自得聲請撤銷之,為此 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185號 支付命令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 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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