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48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倩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珮庭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聲請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楊珮庭尚積欠聲請人債務 未清償。而查相對人楊珮庭之被繼承人遺留有坐落高雄市○ ○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87 建號建物(下 合稱系爭不動產),相對人楊珮庭明知負有債務,恐繼承遺 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將系爭不動產登記於其他相對人名下 ,故請求登記繼承之相對人應將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 予以塗銷,並登記予全部相對人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楊珮庭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又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126262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 義,其權利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 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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