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調字,108年度,2363號
KSEV,108,雄司調,2363,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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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36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梁懷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潘振隆即潘振隆(下稱高潘振隆)、陳旭
伶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高潘振隆向聲請人申請信 用卡使用,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高潘振隆尚積欠聲請人債 務未清償。而查相對人高潘振隆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1建號建物( 下合稱 系爭不動產) ,於100 年2 月15日設定普通抵押權新台幣10 0 萬元予相對人陳旭伶。因前開抵押權之設定,致聲請人就 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因執行無實益而不能受償,故為保障 債權人債權,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為此聲請 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高潘振隆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 本院104 年司執字第87873 號債權憑證,其權利亦已獲得保 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 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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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